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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卡等级:常驻代表打卡总奖励:262最近打卡:2025-09-01 15:32:43 | 
| 《空气净化管理规范》
 6.3  儿科病房、母婴同室、妇产科检查室、人流室、注射室、治疗室、换药室、输血科、消毒供应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室)、急诊室、化验室、各类普通病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房等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a) 通风;
 b)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c) 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d) 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e) 化学消毒;
 f) 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
 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7.5  呼吸道传染病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室可选用以下方法:
 a) 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b) 化学消毒;
 c) 使用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净化设备,操作方法、注意事项等应遵循产品的使用说明
 我理解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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