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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属于医疗废物,卫生部有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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